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1、引言

本章节主要介绍的是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思路,及本文的创新之处。

1.1 研究背景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以前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许多企业通过会计造假和财务舞弊来骗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任,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严重削弱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心。许多世界知名公司也由于财务失效导致公司破产,如安然公司的垮台、美国世界通讯公司财务丑闻、施乐公司财务造假等等。鉴于此,美国政府在2002年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同时也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的正式意见。

不仅是美国,我国也相继出现了很多财务造假事件,如中航油破产事件、三鹿集团消失、郑百文停牌重组等等。这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交易失去信心,也对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产生了怀疑。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也加快了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财政部连同有关部委于2006年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研究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问题。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完善和发展。2010年4月26日,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指引要求所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于2011年遵照执行,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于2012年开始执行。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过渡的成熟期。

自从2010年五部委颁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后,2012年深市主板和沪市都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是,财政部在2012年8月又出台了一个通知,通知指出: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国企应在2012年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就放缓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过程。

近几十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选择,而证券市场上相关配置还不完善,投资者主要通过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在证券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企业为了股票上市交易、融资、避税、避免被摘牌或者掩盖“掏空”行为等目的,可能会采用“洗大澡”、利润最小化、利润最大化、赢余管理舞弊或利润平滑对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提供给外部使用者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加工过的虚假的财务信息。这些都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并且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迫切需要企业披露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5、结论与政策建议

5.1研究结论

本文分别从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指数三种方式来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在理论分析中依据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三个角度,来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在实证分析中以2010-2012年深市制造业的数据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修正的琼斯模型来衡量盈余管理,以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为解释变量,采用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第一大固定持股比例、总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例等作为控制变量,通过实证分析最终得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盈余管理负相关,相关结论如下: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高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较低。设计完善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企业经营效率及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和体系化能够指导管理者的日常活动和行为,有助于规范管理者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防止管理者有意或无意地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虚构交易。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良好的控制环境能够防范管理者的舞弊行为,有效的内部监督能够遏制管理者进行盈余操纵。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加强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从而提高公司的投入回报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盈余管理活动。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逐渐完善,但披露的内部过于形式化,无实质性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划分存在模糊性。《指引》要求企业自行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这可能会导致存在主观选择性的问题,管理层会将本该归于重大缺陷的情况认定为重要缺陷,从而避免披露重大缺陷。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来判断企业的盈利状况,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相关披露比较完善,说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财务盈余状况比较可靠,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投资。

(4)外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缺乏力度,没有相关的惩处机制。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目前只有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大部分企业在内部控制披露中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没有披露存在的具体缺陷,也没有明确说明自身内部控制有效。证监会和交易所也没明确对此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

5.2政策建议

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标准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将其进行对外披露,有三方面的好处:首先,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其次,有助于企业发现自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时做出改正;再次,便于所有者对管理层的监督,保护弱势群体中小股东的地位,降低委托代理成本。通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在逐渐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盈余管理行为。但这对于我国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以及各相关利益者来说远远不够,我们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建设,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企业披露自身内部控制意识。企业披露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还是有很多利益的。企业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且能够有效运行,披露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投资并且能够促进企业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粉饰财务报告导致公司破产,很多原因在于内部控制失效。因此,及早地披露相关的缺陷信息,便于引起足够的关注,降低经营风险。企业的管理者应当转变思想,内部控制状况的披露不仅有助于帮助管理层减轻压力,而且还能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地融资,使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有效地披露内部控制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意识。

(2)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目前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都是按照证监会公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指引及审核底稿》的形式来披露的,《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具体的披露范围未作相关规定。建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从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出发,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入手。首先,企业具体应当从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发展战略等方面来阐述,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价认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其次,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策略应该从企业的实际风险出发,披露企业所存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控制活动应当从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工程项目、业务外包、担保业务等方面来阐述。信息与沟通评价,主要从信息是否能够在企业内部及时有效地传递出发,同时,也要披露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的反舞弊机制。是否具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主要是披露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改正。

(3)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的关键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应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目前,我国虽有规范和指引对内部控制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操作步骤,但是关于内部控制缺陷方面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未完善,如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这使得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停留在形式上的披露,没有多大实质性内容。《指引》提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特别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数量标准。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细则,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固有局限性界限有模糊的地方,直接认定为内部控制缺陷;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式来划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定量可采用直接损失占公司资产、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的比率确定,定性可以采取列举相关重大事项来确定;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披露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并说明相关类型的内容以及缺陷带来的影响;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一栏披露对具体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采取整改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企业对外披露的缺陷应该是影响投资者作决策的缺陷信息,同时,也要披露企业对缺陷所作出的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更为详尽和具体的操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标准、披露形式和披露内容。

(4)加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管力度。目前,我们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一些公司选择不披露、少披露或者隐瞒对缺陷信息的披露,监管机构应该制定相关措施来完善内部控制披露的管理。首先,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自的责任,以及违反相关披露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外部审计机构,也应当明确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再次,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未按照要求披露缺陷的企业进行公开谴责或处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信用评级体系,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在证监会的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隐瞒重大缺陷的企业,限制其进行对外增资和投资。因此,应当加大企业违规的惩罚力度,增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企业对外披露的违规成本。目前我国陆续出台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但为涉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因此建议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违规措施增加到《证券法》中,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谁对其负责,然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处罚,对因故意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重大误导及实际损失的,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5.3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

本文从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三个角度来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本文只选择了2010年-2012年深市制造业为研究样本,没有扩展到所有的所有行业,研究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代表所有行业的内部控制披露情况。

(2)将盈余管理简单地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来表示,采用修正琼斯模型来研究,未将

盈余管理活动划分为会计选择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未考虑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对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影响。

(3)本文根据缺陷迹象来判断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未将其进一步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来考虑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4)内部控制披露指数从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三个角度来衡量,衡量的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进行统计,以及内部控制披露指数采用手工收集的方法对其进行打分评价,在评价各个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时,这些都带有个人主观性。另外,本文设计的指标体系也不够完善,只是从内部控制的执行角度来考虑,并未考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不能全面代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

本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做了相关性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以后的文章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类,来研究不同的缺陷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也可以构建新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来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另外,也可以将盈余管理分为会计选择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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